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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來源: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颱風季節已到,再次把「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拿出來看一下,留下較可能用到的移除不必要的,全文請參酌上列。
(六)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可以看新聞的時間,不過我比較喜歡用網路http://www.cpa.gov.tw/或是電話020300166(每分鐘2元,使用市內電話,會直接告訴你電話所在地是否停班停課),出門前查一下就可以了。
第5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6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可以請假的理由
第8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居住地不在本縣市時,可以請假的理由
第9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家中有小朋友時,可以請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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