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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學校成立志工的法令--別再叫做義工了

最近去上志工的課程(我已受完基礎訓和特殊訓了,可是沒服務時數~~丟臉了),這次是去內政部主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研習(沒聽過吧!在去之前我也沒聽過,在草屯而已說)。
如果有法令相關問題可以問王燕琴小姐-049-2391173(聽說整個志願服務法她都有參與哦)
有業務上問題可以問蔡麗華專員(基本上使用mail比較好,一般性的業務直接問縣政府社會處就好了)049-2391176,w38@mail.jung.nat.gov.tw
比較特殊的是有一套全國志願服務整合系統:
前台:http://vol.moi.gov.tw 可供志工查詢服務時數
管理後台:http://vols.moi.gov.tw/ 可供運用單位(志工隊)登入時數,帳密要找教育處社教科廖珈玲小姐(目前尚未全縣建立完成)
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志工手冊的志工無法登入。經反映後,社會司的人認為,運用單位如果允許沒有志工證的人員進來服務,就要做訓練,不要再追認志工服務時數了。
我想把志工時數貼在志工冊上應該社會處會承認,但是,要參加全國的表揚可能就不行了,還是儘快把所有的志工都辦完訓練吧!有些單位建議我說可以先辦特殊訓,找到機會讓志工去受基礎訓就好了。因為基礎訓有規定的課程(社會司訂的),要常上南投縣政府社會處的網站就會看到基礎訓的日期和辦理單位。

把志工相關的規定拿出來看一下,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學校志工的基本大法
志願服務法

第 三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所以現在都叫做志工了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學校是運用單位哦!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就是南投縣政府囉,整個業務是屬社會處的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教育的就是教育處
第 七 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還沒做過這件事,要加油了
第 九 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可以自己辦特殊訓吔!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必要時和主計ㄌㄨ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南投縣政府社會處蕭先生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三和游泳池30元,溪頭只要保險費拾幾元吧!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也是代表學校的哦!所以志工要經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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