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今天學校人事說要成立教師的成績考核委員會(校務會議要通過),所以就先來看看成績考核委員會成立的法源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考核辦法的法源依據)

第 2 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適用的人員)

第 3 條 略-考核區間,另予考核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考核的5大面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我們常說的四條1款)

(一)(二)(三)略-考核標準不明確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不可逾越之規定)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這是要怎麼考核?讓我想到了---回家找媽媽的故事)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這是經校長同意仍違反規定時之處理,未經同意就嚴重了)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這就是四條2款囉!)

(一)(二)(三)略-考核標準不明確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不可逾越之規定)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這要怎麼考核呢?)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四條3款,要小心哦!)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終於了解什麼叫做列為事假又不列入考核了,反向思考,若真有老師必需要請假時,這倒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假別)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僅供參考,如果真的是如同是公務人員的考核時,誰理你???)

第 5 條
第 6 條 略(基本上小學的校長要幫老師記個嘉獎,後面還要附縣府同意函。要申誡就不知了~我想也是要吧!這就是小學校長的人事權嗎?哈!哈!哈!)
第 7 條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參考參考就好)
第 8 條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這次會議的重點出現了)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校長可以不當委員,我認為這樣比較好,後面條文校長仍有行政裁量權的部份)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未兼行政的教師比例)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性別平等)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校務會議的議決事項)

第 10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出席及議決的方式)
第 11 條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第 12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誰來提供資料呢?)
(二) 勤惰資料。(人事該提供的)
(三) 品德生活紀錄。(這個可能要問老婆才會知道@_@)
(四) 獎懲紀錄。(人事)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要考核那些東西,由那一單位提供呢?)

第 13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第 14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覆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這個就是校長行政裁量權的部份)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要注意這是需要經得起公評的,如果教師進行申覆或是提起救濟時)

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 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教育處也有權力改核吔)。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 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16 條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第 17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第 18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迴避條款)

第 19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第 20 條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成績考核委員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要有陳訴的機會,不可先斬後奏)

第 21 條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

第 22 條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3 條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24 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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